破产办理人作为办理、处置破产产业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办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破产办理人独立完结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分配业务,但有必要对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并受债款人会议的监督。
依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办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榜首,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债款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一切的悉数产业被作为归纳实行的客体,应悉数移送破产办理人办理和处置。破产办理人承受的破产产业包含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产业、动产和
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款、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实行的债款。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产业情况阐明书、债款债款清册及悉数账册、文书、材料、印章、经营执照移送给破产办理人占有、办理和分配,破产人原进行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或裁决业务也应由破产办理人接收。破产人如不为移送或不为全面移送,破产办理人有权恳求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保管和整理破产产业。接收破产产业后,破产办理人应当予以妥善维护和办理,避免破产产业遭受意外或人为的丢失。破产办理人应对破产产业进行挂号造册,详细阐明产业品种、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址等,对债款债款进行核对,对经营情况予以了解把握。其间最主要的作业是追回被别人占有的产业,回收破产人未回收债款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交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产业,为随时顺畅地处理和分配破产产业作预备。破产办理人独立保管破产产业不受别人不合法干与,如因为其疏于办理,未尽留意职责而使破产产业丢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职责。
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产业移送给破产办理人后,破产人并不损失对破产产业的一切权,但损失了对破产产业的占有、分配和处置权,也损失了对破产产业以自己的名义展开恰当民事活动的权力。而破产办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办理人名义施行必要的以破产产业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力。一般来说,破产办理人可依法施行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作业人员;为清算之意图,持续破产人的经营;参与诉讼、宽和或裁决;决议免除或持续实行破产宣告时没有实行的合同;问询破产人等。
第四,对破产产业进行评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办理人对破产产业应当重新评价,现已折旧结束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评价,劣质蜕变产业应当变价核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办理人应依据清算成果制造破产产业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交给债款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后,破产办理人应即告诉债款人期限收取产业,逾期不收取的能够提存。破产办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产业,以金钱分配为准则,也可采纳什物分配方法,或许兼用两种方法。如破产企业的债款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款按份额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一起告诉破产企业的债款人。破产产业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完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方法、准则规则的不清楚、不详细,对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则,这些缺点有待修正完善。